https://www.facebook.com/IFC89/posts/pf ... PgkLcjvkHl
1. 講一單奇案。一位台灣人(化名馬生)早年買落香港一間保險公司嘅人壽,投保4年後因病逝世,家屬向保險公司索償時遭拒絕,但背後故事相當詭異。
2. 保險公司拒賠原因係——早年馬生投保前原來曾經換肝,但就未有申報。呢個唔止係重要事實,係激大、超大、好L大嘅事實,正常人冇可能唔記得的,仲要係投保前幾年發生。
3. 如果換過肝,基本上冇乜可能買到正常嘅人壽,因為死亡風險太高了,更何況係保額高達100萬美元(約780萬港元)嘅大單。
4. 用常理推測,馬生好大機會係特登飛嚟香港投保,故意避開申報自己病況,成功買咗一份高保額人壽,希望香港保險公司一直查唔到佢病歷。
5. 不過雖然被拒賠,馬生親屬認為有一條例可保障佢哋權益,就係不可異議條款(incontestability clause )——只要未有蓄意欺詐情況下,保險公司喺保單生效2年後就不能就保單提出異議。
6. 馬生嘅朋友正正話,保單已經in-force超過2年,不可異議條款已經生效,漏報病歷理應冇得拗,保險公司唔可以拒賠。
7.保險公司就強調馬生漏報重大事實,冇乜補充。呢啲拗到最後都係要打上法庭,保險公司先開佢底牌;我認為關鍵就係不可異議條款嘅細節——即係
究竟嗰位台灣人有冇「蓄意欺詐」保險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