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no : HCA 920/2009 未見判詞
Important Legal Concepts :
聯權共有 : 若兩人 A 和 B 聯權共有某物業,各佔一半業權。A 身故,所擁有一半業權,會自動轉到 B 名下
Tenants in Common 分權共有 -- Deed of Conversion 轉換契據--> Joint Tenancy 聯權共有
Joint Tenancy 聯權共有 -- Notice of Severance 分割通知書--> Tenants in Common 分權共有
代持物業 : nomination 提名書 或 implied resulting trust 隱含回歸信託 ; 到土地註冊處把傳訊令狀 ( 禁制令 )登記,令某物業暫不能被買賣
給 鞋 王 意 見 ─ 饋 贈 和 信 託 的 爭 議王 港 有 、 梁 彥 穎
2010-8-26
白 手 興 家 、 身 家 現 估 計 逾 20 億 元 的 鞋 王 , 幼 年 家 窮 , 曾 在 街 上 擺 賣 , 工 餘 時 間 努 力 進 修 。 在 沒 有 人 脈 關 係 及 普 通 學 歷 的 情 況 下 , 從 四 十 年 前 還 是 一 所 小 公 司 的 打 工仔 , 憑 着 刻 苦 和 努 力 , 1980 年 起 自 立 門 戶 , 在 香 港 創 立 三 間 鞋 廠 , 1987 年 與 台 商 合 資 在 內 地 設 廠 生 產 運 動 鞋 。
難 得 的 是 , 在 1990 年 , 一 間 知 名 的 運 動 鞋 跨 國 公 司 竟 不 介 意 鞋 王 繼 續 協 理 自 己 的 生 意 , 仍 以 年 薪 120 萬 美 元 禮 聘 他 出 任 遠 東 分 公 司 總 裁 一 職 , 統 領 四 十 五 位 歐 美 僱 員 及 五 百 位 本 地 僱 員 。 到 92 年 與 台 商 合 資 的 集 團 上 市 , 出 任 上 市 公 司 主 席 , 高 峰 時 期 員 工 人 數 達 二 萬 五 千 人 , 營 業 額 每 年 超 過 20 多 億 港 元 , 名 牌 運 動 鞋 超 過 二 千 五 百 萬 對 , 建 成 獨 當 一 面 的 鞋 業 王 國 。 除 此 之 外 , 鞋 王 亦 參 與 地 產 投 資 , 成 績 斐 然 。
近 年 鞋 王 與 女 友 K 感 情 出 現 糾 紛 , 不 但 令 為 人 低 調 的 鞋 王 因 此 成 為 城 中 娛 樂 頭 條 , 最 終 亦 導 致 鞋 王 與 女 友 K 出 現 饋 贈 和 信 託 的 爭 議 , 需 待 高 等 法 院 裁 決 。
分 權 共 有 改 為 聯 權 共 有事 緣 鞋 王 2002 年 認 識 女 友 K , 開 始 發 展 一 段 親 密 的 關 係 。 在 03 年 初 , 鞋 王 以 逾 171 萬 元 購 入 西 九 龍 港 灣 豪 庭 住 宅 單 位 。 整 筆 交 易 在 同 年 5 月 完 成 , 當 中 鞋 王 支 付 首 期 三 成 , 餘 數 七 成 採 用 渣 打 銀 行 按 揭 , 但 當 時 恐 防 登 記 資 料 會 顯 露 雙 方 關 係 , 故 只 以 女 友 K 名 義 購 入 物 業 。
跟 據 有 關 法 庭 文 件 , 鞋 王 宣 稱 上 述 物 業 雖 以 女 友 K 名 義 擁 有 , 實 質 是
隱 含 回 歸 信 託 ( Implied Resulting Trust ) , 信 託 受 益人 是 鞋 王 自 己 。 鞋 王 亦 強 調 就 上 述 物 業 , 從 來 沒 有 意 圖 或 同 意 把 上 述 物 業 送 贈 給 予 女 友 K 。 隨 着 交 易 完 成 後 , 女 友 K 遷 入 上 述 物 業 單 位 居 住 。 居 住 了 約 一 個 月 時 間 ,女 友 K 即 發 現 懷 了 鞋 王 骨 肉 。
自 從 女 友 K 懷 了 鞋 王 骨 肉 後 , 鞋 王 聲 稱 他 口 頭 同 意 給 予 女 友 K 有 條 件 的 禮 物 , 鞋 王 亦 相 信 可 以 與 女 友 K 以 聯 名 方 式 購 入 物 業。 匡 湖 居 的 買 賣 在 2003 年 12 月 19 日 完 成 , 是 次 物 業 買 賣 的 成 交 價 是 613.8 萬 元, 鞋 王 付 出 臨 時 訂 金 18 萬 元 ( 俗 稱 「 細 訂 」 ) , 加 付 訂 金 41 萬 元 ( 俗 稱 「 大 訂 」) , 並 負 責 星 展 銀 行 按 揭 供 款 ( 按 當 時 銀 行 按 揭 政 策 , 一 般 只 能 承 造 七 成 按 揭 , 以此 推 算 , 鞋 王 應 在 成 交 時 支 付 餘 數 125.14 萬 元 , 即 樓 價 三 成 減 去 訂 金 ) 。
直 至 2007 年 3 月 8 日 , 鞋 王 把 有 關 按 揭 完 全 贖 回 。 匡 湖 居 買 賣 完 成 後 , 女 友 K 即 搬 離 港 灣 豪 庭 , 遷 入 匡 湖 居 養 胎 , 港 灣 豪 庭 亦 租 出 , 租 金 收 入 用 來 支 付 部 分 按 揭 供 款 ,供 款 餘 額 由 鞋 王 給 予 女 友 K 支 付 。
值 得 指 出 的 是 , 匡 湖 居 的 成 交 價 是 613.8 萬 元 , 而 18 萬 與 41 萬 相 加 只 是 59 萬 元 , 為 何 訂 金 不 足 成 交 價 的 一 成 呢 ?查 看 有 關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後 , 發 覺 鞋 王 當 初 開 價 真 的 只 是 590 萬 , 但 可 能 因 業 主 不 滿 意 價 錢 , 鞋 王 即 追 價 成 613.8 萬 , 終 於 成 功 買 得 心 頭 好 , 亦 示 範 了 什 麼 是 「 寧 買 當 頭 起 」 。
鞋 王 女 兒 出 世 後 , 即 與 母 親 女 友 K 同 住 上 述 物 業 。 按 有 關 法 庭 文 件 資 料 , 鞋 王 宣 稱 按 女 友 K 要 求 , 在 2006 年 臨 近 女 兒 兩 歲 生 日 的 時 候 , 利 用
轉 換 契 據 ( Deed of Conversion ) , 把 之 前 的 分 權 共 有 ( Tenancy in Common ) 改 為 聯 權 共 有 ( Joint Tenancy ) 。 不 過 , 鞋 王 強 調 , 完 成 轉 換 為 聯 權 共 有 後 , 物 業 權 益 仍 是 各 佔 一 半 。
隱 含 回 歸 信 託 權 益 人 不 變鞋 王 確 實 深 諳 投 資 物 業 之 道 , 除 以 上 物 業 外 , 鞋 王 亦 在 2004 年 3 月 以 女 友 K 名 義 , 再 以 268 萬 元 購 入 紅 磡 半 島 豪 庭 高 層 物 業 。 在 是 次 買 賣 上 , 鞋 王 以 其 公 司 P 以 借 貸 形 式 借 予 女 友 K 168 萬 元 作 為 按 金 、 首 期 及 其 他 費 用 開 支 , 剩 餘 金 額 則 以 渣 打 銀 行 貸 款支 付 。
值 得 一 提 是 , 有 關 貸 款 交 易 相 信 已 記 賬 在 公 司 P 的 核 數 報 告 上 ,但 若 女 友 K 並 非 公 司 P 董 事 或 受 僱 職 員 , 若 沒 有 正 式 有 效 的 借 貸 合 約 , 基 於 核 數 準則 , 是 項 會 計 紀 錄 一 般 來 說 是 不 應 放 在 有 關 核 數 報 告 內 , 但 為 什 麼 公 司 P 仍 然 將 該 款 項 記 賬 為 給 予 女 友 K 之 借 貸 呢 ?
鞋 王 亦 把 有 關 物 業 出 租 , 租 金 用 作 償 還 按 揭 之 用 , 不 足 金 額 全 數 由 鞋 王 負 責 填 補 。 根 據 有 關 法 庭 文 件 , 如 上 述 情 況 一 樣,
鞋 王 宣 稱 上 述 物 業 雖 以 女 友 K 名 義 擁 有 , 實 質 是 隱 含 回 歸 信 託 , 信 託 受 益 人 是 鞋 王 自 己 。 鞋 王 亦 強 調 就 上 述 物 業 , 從 來 沒 有 意 圖 或 同 意 把 上 述 物 業 送 贈 給 予 女 友 K 。
根 據 土 地 註 冊 處 資 料 顯 示 , 渣 打 銀 行 按 揭 在 2007 年 3 月 24 日 經 已 完 全 贖 回 。 無 獨 有 偶 , 匡 湖 居 物 業 按 揭 亦 在 同 月 向 銀 行 贖 回 , 鞋 王 是 否 希 望 贖 回 按 揭 後 , 半 島 豪 庭 物 業 的 租 金 回 報 , 可 提 供 足 夠 的 現 金 收 入 予 女 友 K ? 是 不 是 鞋 王 希 望 藉 此 再 進 一 步 確 認 雙 方 的 關 係 呢 ?
但 在 2008 年 5 月 9 日 , 該 物 業 再 次 承 造 按 揭 ( 俗 稱 「 番 按 」 ) , 而 銀 行 是 富 邦 。 奇 怪 的 是 , 上 述 向 富 邦 銀 行 承 造 按 揭 的 事 宜 , 並 沒 有 在 2009 年 3 月 31 日 的 傳 訊 令 狀 作 出 交 代 。 女 友 K 為 什 麼 要 把 該 物 業 番 按 呢 ? 究 竟 是 次 番 按 有 否 知 會 鞋 王 ? 而 鞋 王 又 是 否 知 情 及 / 或 曾 經 作 出 批 准 呢 ?
藉 分 割 通 知 書 變 回 分 權 共 有鞋 王 亦 在 2004 年 5 月 出 擊 商 業 樓 宇 市 場 , 以 72.2 萬 購 買 山 林 道 卓 能 中 心 一 個 單 位 。 鞋 王 在 是 次 買 賣 上 , 以 公司 P 簽 署 所 有 臨 時 及 正 式 買 賣 合 約 , 但 在 交 易 前 四 天 , 採 用
提 名 書 ( Nomination ) 提 名 女 友 K 作 為 買 方 , 完 成 整 個 物 業 買 賣 。 是 次 買 賣 全 數 款 項 73.07 萬 皆 由 公 司 P 提 供 , 在 有 關 公 司 賬 目 上 , 記 賬 為 給 予 鞋 王 的 貸 款 , 有 別 於 上 一 次 交 易 的 做 法 。
在 是 次 物 業 權 益 上 , 鞋 王 亦 聲 稱 此 乃 隱 含 回 歸 信 託 , 自 己 並 沒 有 意 圖 或 同 意 把 上 述 物 業 送 贈 給 予 女 友 K 。
從 上 述 四 物 業 之 買 賣 , 持 有 業 權 方 式 及 按 揭 之 變 化 , 可 顯 示 鞋 王 與 女 友 K 關 係 之 逐 步 提 升 。(表一)

在 2009 年 年 初 , 鞋 王 得 知 女 友 K 與 港 男 交 往 , 並 因 此 開 始 調 查 所 有 女 友 K 以 信 託人 身 份 託 管 的 物 業 。 其 中 發 現
女 友 K 已 把 港 灣 豪 庭 的 物 業 賣 掉 , 但 卻 沒 有 向 鞋 王 交 代 有 關 交 易 賬 目 。
亦 因 經 傳 媒 廣 泛 報 道 , 證 實 女 友 K 已 與 港 男 發 展 戀 人關 係 , 違 反 匡 湖 居 物 業 送 贈 的 條 件 。 因 此 鞋 王 入 稟 法 院 , 要 求 女 友 K 歸 還 匡 湖 居 物 業 。 同 時 , 鞋 王 亦 要 求 撤 銷 所 有 信 託 , 並 須 把 所 有 物 業 的 法 定 所 有 權 歸 還 鞋 王 。
為
防 止 女 友 K 在 訴 訟 其 間 , 把 名 下 物 業 賣 掉 , 鞋 王 經 已 在 土 地 註 冊 處 把 傳 訊 令 狀 登 記 在 上 述 三 個 有 關 物 業 , 令 其 暫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買 賣 。 亦 因 鞋 王 擔 心 訴 訟 其 間 , 萬 一意 外 突 然 身 故 , 因 匡 湖 居 業 權 屬 聯 權 共 有 , 鞋 王 所 擁 有 一 半 業 權 , 將 會 轉 到 女 友 K 名 下 。為 避 免 如 此 事 情 發 生 ,
鞋 王 在 登 記 傳 訊 令 狀 後 , 採 用 了 分 割 通 知 書 ( Notice of Severance ) 來 把 聯 權 共 有 轉 換 成 各 佔 一 半 的 分 權 共 有 。 這 樣 子 把 分 權 共 有 「 變 成 」 聯 權 共 有 , 又 把 聯 權 共 有 「 變 回 」 分 權 共 有 , 實 屬 罕 見 , 但 亦 證 明 鞋 王 對 於 各 種 共 同 擁 有 業 權 的 方 式 瞭 如 指 掌 。
為 方 便 參 考 , 現 把 該 四 物 業 的 買 賣 資 料 、 業 權 狀 況 及 鞋 王 對 有 關 物 業 的 宣 稱 簡 單 列 於 (表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