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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知識】借港鐵縱火案認識妄想症,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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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知識】借港鐵縱火案認識妄想症,強制治療

文章發表人 mtr 發表於 2017-02-12, 10:18

疑兇應同台北捷運隨機斬人案的鄭捷一樣有強烈反社會人格,而且比鄭捷更嚴重的是他有自毀傾向。

這類患者犯案前可能比一般罪犯更冷靜,未必像大眾認知的精神病患者般喃喃自語,只在發難前幾秒忽然極度亢奮大喊大叫,防不勝防。

疑兇選擇在過海隧道和繁忙時間犯案,可見事先有一定部署和慎密準備,某種程度上犯案前其心理狀態似林過雲。

https://www.facebook.com/aleck.kwong.th ... 4417434946

港鐵縱火案的疑兇最初被指有思覺失調(精神分裂是最常見的一種),後來報道指他曾被臨床診斷患有妄想症,到底兩者分別何在?

根據《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5版(DSM-5),被診斷為精神分裂需要出現以下至少兩種狀況(而至少一種屬於首三種,而每種狀況於一個月之內大部分時間出現):妄想、幻覺、語無倫次、大為混亂或僵直的行為、情感表現平板/無動力。另外,患者超過六個月於生活上受障礙,而前面提到的狀況持續至少一個月。

至於妄想症,患者只會出現以上五種狀況之中的第一種 - 妄想,而症狀持續至少一個月。患者於生活上未見重大失能,行為上亦沒有明顯怪異,可能出現躁狂或憂鬱但時間較短。

妄想症即使有明確證據仍堅信自己的錯誤信念。妄想症一般分為情愛型、誇大型、嫉妒型、被害型、身體型、混合型或不明型。成因有遺傳,也有心理和社會方面的影響。

妄想症患者可靠藥物控制情緒並減少妄想,但由於患者可能不相信自己有病而要服藥,表達藝術治療這類心理治療手法變得重要。心理治療可幫助患者重建對自己及對別人(包括治療師)的信心,改善情緒,並且促進家庭及社交關係。表達藝術治療的好處是治療過程中不用說太多話,情感得自然表達,而無批判的創作亦能增進當事人與治療師及其他組員的關係,當事人在創作過程中認識自己、欣賞自己,從而獲得療癒。

參考文獻: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2013).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5th ed.). Arlington, VA: American Psychiatric Publishing.
最後由 mtr 於 2017-02-12, 10:49 編輯, 總共編輯了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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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長知識】借港鐵縱火案認識妄想症

文章發表人 mtr 發表於 2017-02-12, 10:47

https://thestandnews.com/society/%E6%B7 ... %E9%A1%8C/

淺談強制治療的問題

日前,尖沙嘴發生縱火案,疑犯是一名精神紊亂病患 (mentally disordered person) 。網上有人質疑:「醫院為何不將一些帶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者困在醫院內強制接受治療,痊癒後再經詳細檢查和輔導才慢慢放回社會呢?」有些人似乎不太了解香港現行強制住院制度及其法律規定,所以撰此短文介紹一下。

首先,有一點必須注意,即使醫院方斷定對方屬精神紊亂病患,也不代表該人必須因此而接受強制治療。現行強制治療的規定,只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紊亂的人 (mentally disordered person with propensity to violence) ,才有機會強制治療。

根據香港現行法例第 136 章《精神健康條例》第 32 條,須由一名註冊醫生以訂明表格提供書面意見,證明對方出現以下情況: (a) 該病人患有精神紊亂,而其精神紊亂的性質或程度,足以構成理由將他羈留在精神病院內至少一段有限的期間,以接受觀察(或接受觀察後再接受治療);及(b) 為該病人本身的健康或安全,或是為保護他人著想,應該將該病人如此羈留,並向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申請,獲法院接納後,才可將某名病人羈留以作觀察。

未完全痊癒的病人,其親屬或朋友,也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 第42條,代該病人以訂明表格向院長提出書面申請釋放。至於有暴力傾向的病患,但沒有因此而觸犯刑事罪行,強制治療的期限,通常是 7-21 日。除非院方認為:(A)他信納該病人具危險性,或信納該病人不適宜不受監控;或 (B) 他不信納該病人會獲得適當的照顧,便可延長強制治療期限。曾觸犯刑事罪行的精神紊亂病患,則有另一套法律規定,如何才獲得釋放的問題,可參考《精神健康條例》 第 42B 條。

有興趣了解強制治療的讀者,可觀看下面那段政府的介紹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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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長知識】借港鐵縱火案認識妄想症,強制治療

文章發表人 mtr 發表於 2017-02-12, 11:07

http://news.mingpao.com/pns/dailynews/w ... 6835406391

... 警方初步調查相信,疑犯潑天拿水,惟至昨晚仍未能錄取口供;但相信案發時張單獨乘車,突然粗言穢語,並將易燃液潑到自己及附近乘客身上點火。張送院時胡言亂語,曾說前特首曾蔭權要傷害其子女;警方正聯絡張就職的保安公司了解,暫未知觸發其縱火原因。


未依時服藥 常見病發原因

香港精神科醫學院發言人曾繁光表示,妄想症可以遺傳,病人有一種無實際基礎的信念,令自己心陷痛苦,他指自己亦是第一次見到妄想症病人縱火,形容情况罕見及不幸,相信背後並非由單一因素造成,最常見病發原因是未依時服藥。

曾又稱,妄想症病人通常不覺得自己有病,生活如常,只是談及其妄想事情會情緒激動,「若患者覺得自己沒病,或會對治療不合作,甚至自己亦不知復發」。他指一般做法,醫生若覺得患者有危險性,會分類為優先跟進組別,一旦這類患者未有按時覆診,會由護士、社工致電或上門聯絡,若患者不是優先跟進組別,沒有覆診,只由負責的門診職員致電聯絡,「給他另一個覆診期,若找不到亦沒有辦法」。

香港精神科醫學院昨發聲明, 據2010至2013的調查估計,較嚴重精神疾病患者至少佔本港人口2.5%,即近20萬人。有本港研究顯示,維持治療可將復發率降低一半,良好社區支援對促進復發個案早期檢測和管理至為重要,如病人個案經理跟進。

關注病人權益的社協組織幹事彭鴻昌指,如醫護聯絡病人,而病人故意不回覆,醫院難在制度以外再做任何事,形容今次事件不幸及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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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長知識】借港鐵縱火案認識妄想症,強制治療

文章發表人 mtr 發表於 2017-02-12, 22:27

https://www.facebook.com/montwithin/pho ... 60/?type=3

https://www.theguardian.com/society/rea ... ealth-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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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班不認識精神病與精神病相關問題的香港人又出來扮法律與精神病專家。(另外,mental disorder 與 psychopath 在中文內沒有明確與清晰的詞彙。)

首先,精神病患者不能承擔刑事責任,因為在精神病的影響下他不能有預謀與自主地犯罪,因為他不是一個擁有理性的人。

就算精神病患者有暴力傾向,但沒有人知道會嚴重到什麼程度,什麼時候爆發,病情什麼時候會突然加重,加重到什麼程度。除非跡象非常明確,患者去到完全分別不到幻想與現實的時候,我們不能將病人監禁起來,因為在這之前他跟一般人無分別,因此他擁有與其他人一樣的權利。

故此,精神病患者製造嚴重暴力事件是以一個極低的概率出現,而這個概率不會比車禍高。在法律上,精神病患者製造嚴重暴力事件並不是刑法所要追究的問題,不論怎樣修改刑法都不會增加或減少這類嚴重暴力事件,因為精神病人因病情影響而不用有理性,刑法的賞罰制度奠基於趨利避害的理性。沒有人像這些事件出現,連患者本身也不想,換一個角度去想,這類事件基本上跟地震同類。

有人死亡受傷當然是很憤慨了,但跟地震一樣你只能接受這是生命中無可避免的現象。如果為防止精神病人極低概率的嚴重暴力事件而認為精神病人就要接受嚴格規管,即是關進病院,那病情輕微,99%不會有製造嚴重暴力事件的人都會被關進病院長期監察,因為這個種所謂規管純粹是基於一種沒有人可以確定的“可能”,即是說,80%機會要進病院,1%機會也的進病院。

精神病也難以嚴格區分,現在的心理學卻分是以多種徵狀去進行判斷,在“預防”這個口號下任何小徵狀都會被重視起來,於是很多病情輕微的都會被判得較重,於是病情輕微的都會被看成是重病被關。言行舉止被認為不正常的也會因此被關,同性戀者、變性人、特立獨行、患有抑鬱的人都會容易被視為精神病,尤其是家人、朋友舉出“旁證”認為他有精神問題的時候。

重症精神病人是有長期監察的需要,但如何執行不是這些出事就關心、扮專家的人可以了解、干預的。這是出事就來多把嘴的人只會越講越亂,讓社會限於恐慌,就像每次見到兇殺案就出來跳針死刑那幫人一樣越講越糊塗。


制度不是完美,但只要看犯罪率就知道問題沒有想像中那麼嚴重。現在的人認為很嚴重很嚴重純粹是因為事件發生又大量媒體圖文並茂的緣故,就學生自殺案一樣。香港數據我不知道,但以外國的為參考,精神病人的嚴重暴力事件概率是非常低,足以證明制度足夠有效。

真的關心這問題,首先要做的是增加自己的知識,多做的資料搜查,看得全面才能提出適當的方法。以目前的社會情況看,家人朋友更全面的了解、明白精神病--即是所有人--看到徵兆是適當並及時的處理才是問題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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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長知識】借港鐵縱火案認識妄想症,強制治療

文章發表人 mtr 發表於 2017-02-12, 22:32

補充:暫時未見過任何文獻証明類似前日的港鐵縱火案會刺激同樣會自殘同時隨機傷人或殺人的模彷犯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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