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 ... currpage=TCAAR 4/2016 判案書
135. 法庭在決定適當的刑罰時,需要考慮干犯涉案罪行的相關情節。就牽涉暴力的非法集結,本席認為有關干犯罪行的情節包括:
(1) 暴力行為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施行暴力者人數多少;
(3) 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使用暴力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力的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力行為維時多久,包括暴力行為有否拖長;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覆警告後,是否仍然進行;
(6) 暴力行為所引致的後果: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即使沒有財物損失或破壞,也沒有人受傷,但暴力行為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予程度,如除自己有參予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予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
視乎實際情況,任何案件都可能有其他需要考慮的罪行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