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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特區護照之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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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特區護照之謎

文章發表人 mtr 發表於 2018-12-09, 23:49

因種種理由孟小姐報失左第一本護照,於是政府發第二本比孟小姐,而呢本有美國十年簽証。第二本因孟小姐個人資料有所變更,於是孟小姐於短時間內獲發第三本特區護照,而第二本因美國簽証仍然有效,入境處在第二本和第三本護照上作出一項批註,說明第二本護照內載有仍然有效的美國簽證,但入境處應已在第二本護照剪角而已確定無效。

張達明及毒果報,咁解釋你地滿意未?

https://www.facebook.com/Tmcheungeric/p ... 602726868/

張達明 : 就是三本護照都是K J字頭,表示三本護照是在一段短時期內簽發,這麼快便蓋滿章的機會不高(特別是現在很多國家出入境也不再需要在護照上蓋章)。更重要的是,入境處資料顯示,護照持有人在領取新護照時,必須將舊護照交回入境處註銷,但根據美國司法部呈交的資料,她這次是用第二本護照(即KJ0403962)入境加拿大,而並非用最新簽發的第三本護照(即KJ0479108),這表示她在未有註銷第二本護照的情況下獲簽發第三本護照。

https://www.news.gov.hk/chi/2018/12/201 ... 6_774.html

持特區護照者僅一本特區護照有效
2018年12月9日

入境事務處表示,特區護照持有人任何時候只會持有一本有效特區護照。

入境處今日發表聲明回應傳媒查詢,表明不評論個別個案。聲明指,按入境處現行做法,香港特區護照持有人可在其特區護照有效期屆滿時申請換領新的特區護照,但在護照遺失、損毀或個人資料有所變更等特殊情況下,持有人可申請提前換領。

入境處簽發新護照時,申請人必須將其所持有的舊護照交回入境處註銷,入境處以剪角方式註銷護照後,會將舊護照交還申請人。

如有特殊需要,例如申請人的舊護照內仍貼有其他國家有效簽證,申請人可以在申請換領特區護照時同時申請將舊護照與新護照拼合,而拼合護照是在舊護照和新護照上作出一項批註,以說明舊護照內載有仍然有效的簽證,惟舊護照因已剪角而已確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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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三本特區護照之謎

文章發表人 mtr 發表於 2018-12-10, 16:46

【持多本護照】星島引消息:孟數次改名 獲發新特區護照 僅一本有效 https://zpr.io/648W9

即是佢改過三次名,通常唔改中文名,而是改英文拼音,等唔識中文的老外容易睇漏眼,所以獲發三次特區護照,而第二本有美國 VI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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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三本特區護照之謎

文章發表人 kwai888qiu 發表於 2018-12-10, 17:29

講乜都冇用, 要先引渡佢返香港先再查, 要快過佢老美!!! :announce: :announce: :announce:
kwai888q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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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三本特區護照之謎

文章發表人 mtr 發表於 2018-12-11, 23:46

加拿大法庭當地周一(11日),公開華為首席財務官孟晚舟手持的多本護照,包括一本有效日期至2021年的本港特區護照。孟晚舟丈夫劉曉棕在供稱,二人在港結婚後孟曾冠夫姓,所以申請過一本「劉孟晚舟」的護照,但應公司要求重新申請過只姓「孟」的護照。在本港,特首林鄭月娥早前表示,孟晚舟在任何時候只持有一本有效特區護照。

根據美國司法部文件,孟晚舟曾經持有最少4本中國護照及3本香港特區護照,加拿大法庭公開孟多本護照的圖片,另亦公開孟的美國簽證等。據孟晚舟丈夫劉曉棕的供詞以及向法庭提供的香港結婚文件,指孟的3本香港特區護照簽發日期分別為2011年10月18日、2014年11月7日,及2014年12月18日。三本護照的到期日期都是同一日,即2021年10月18日。

劉曉棕解釋,2011年10月18日簽發的那本是孟的第一本特區護照後的補發護照,兩人結婚後,孟跟隨香港習俗,把名字冠了夫姓,於是申請了一本「劉孟晚舟」的護照,簽發日期為2014年11月7日。但華為的法律部門指「劉孟」與華為員工紀錄的名字不符,所以她才另外再申請一本只有「孟」姓的護照,這本護照的簽發日期是2014年12月18日,即是孟現在使用的特區護照,已被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在12月1日拘留孟時扣留。

(綜合報道)

https://m.mingpao.com/ins/國際/article/20181211/s00005/1544539885801/【華為孟晚舟案】加拿大法庭公開3本特區護照相片-其中一本姓名為「劉孟晚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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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明報報導,嘅件事嘅次序大概係:

1.第一本攞左,申請左簽證。因為要冠夫姓,所以攞第二本
2.第二本加左劉(夫姓),華為法律部門話有問題,所以申請攞第三本(又取消返夫姓)
3.入境時侯需要帶晒三本以供備考
睇明報張相,第二三本有寫話係第一本嘅補發,而第二本明顯有剪角。所以係冇問題的

延伸推論,由於第二三本護照實質係第一本嘅補發,所以美國有晒三本嘅資料係正確的,三本同一時間出入境都應該係正常,亦解釋左三本護照點解係同一時間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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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三本特區護照之謎

文章發表人 力奇 發表於 2018-12-12,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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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三本特區護照之謎

文章發表人 kwai888qiu 發表於 2018-12-12, 11:50

拉佢個POINT跟本都唔係護照問題, D檢控廢到冇野好交代, D傳媒又低能... :050: :050: :050:
kwai888q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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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三本特區護照之謎

文章發表人 Arnold 發表於 2018-12-12, 12:38

2017年無去美國,都成為潛逃理由

Diu, 做乜要去美國,去美國有一億派咩 ?

低能過飯民啲低能 bullshit
Arno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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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三本特區護照之謎

文章發表人 mtr 發表於 2018-12-12, 16:46

Point of law : 司法管轄權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53920

現在美國最大的困難在司法管轄權問題(juridical jurisdiction,管轄權分立法的、司法的和執行的管轄權),意思是即便孟晚舟犯案了,是否輪到美國審理。管轄權的問題涉及國際法和國内法。在國際法層面,需要符合一定的原則(見下)。在國内法的層面,需要在國内立法時把管轄權的情況或明或暗地納入。



管轄權問題一向又難又具爭議,難的原因是因爲很多情況下非常複雜,具爭議的原因是因爲牽涉到主權和政治角力。基本上說,在國際法的層面,被(部分)接受的管轄權有六種情況:



第一,屬地原則。這個案件在什麽地方發生,就歸誰管。



第二,屬人原則。犯案者是哪個國家的人,就歸哪個國家管。



第三,效果原則。即案件的後果影響某個國家的領土之内,就歸哪個國家管。確立這個原則的案例(Lotus case,1926)是一艘法國船隻在公海撞沉了一艘土耳其船,法國船員都在法國領土上(法國船),最後國際法庭(PCIJ)認爲,效果影響到土耳其領土(土耳其船),所以土耳其有權審理法國船員。在美國,一家加拿大的鋁業公司,加入了在瑞士的一個鋁業卡特爾,限制了對美出口。美國以反托拉斯的國内法狀告這傢鋁業公司(US vs Aluminum Co. of America,1945)。



前兩個原則都比較好理解,第三個原則就開始爭議大了。第四到第六個原則,雖然也算「原則」,但爭議更大。



第四,保護原則。案例是一個外國人在加拿大申請美國簽證使用了假材料,原因是雖然這件事不發生在美國,但對美國的國家安全產生潛在的危險。於是美國有權根據美國法和國際法審訊。



第五,受害人原則。比如法國規定,所有法國公民在海外受侵犯,法國政府都有權介入。



第六,普遍性原則。一些被廣泛認爲是犯罪的行爲,即便在某個國家不認爲是犯罪,其他國家也有權介入。最具代表性的例子算是有關人權之類的控訴。在事發國,侵犯人權可能不認爲是違法,但在其他國家起訴就通常引用這條原則。比如 (某氣功團體) 在外國起訴中國政府就是一例。



不難想象,這些原則之間經常發生互相衝突。特別是全球化和網絡化時代,屬地原則更可能被擴大,不一定是發生在某個真實的領土上,就算發生在某個國家所屬的網絡空間,也可能被算成屬地原則。因此,有關「長臂管轄」的爭議越來越頻繁。



值得指出的是,一些被認爲是「長臂管轄」的案例是備受歡迎的。除去涉及人權等的普世價值的案件外,普通的刑事案件也有受歡迎的先例。比如2015年,美國從瑞士引渡國際足聯秘書長布拉特等到美國受審,就是一例。當時普遍的輿論是,沒有美國這個世界警察,根本沒有國家能治這幫腐敗的國際組織負責人。



從國内法的角度,美國國内法要求,必須同時滿足人的因素(personal jurisdiction)和法律事實(subject-matter jurisdiction)在能有管轄權。國際足聯醜聞案,美國之所以有理由進行長臂管轄,因為案件存在與美國的實質聯係,同時滿足國内法和國際法。國内法上,在法律事實的因素上,這件龐大的案件有部分在美國發生(賄賂),利用了美國的銀行系統(用美國的銀行賬戶收取賄賂)。在人的因素上,案件的目標之一是「瞄準美國龐大的足球市場」(讓美國主辦百年美洲杯),即影響美國轉播商的利益(這點比較牽強);同時,利用美國的銀行(法人)進行非法交易,也被視爲達到了「人的因素」的要求。國際法上則可以方便地運用屬地原則。



美國能否長臂管轄


從目前透露的案情來看,美國是否能「長臂管轄」還有相當的疑問。



首先,需要澄清,一些評論文章認爲華為違反美國制裁令,是「美國單邊主義」。這些文章故意把歐巴馬時期2010-2015年之間經過聯合國制裁伊朗決議案等廣泛國際共識的制裁,與川普時期2018年美國退出伊朗核協議後重新制裁伊朗混爲一談。後者確實是美國「單邊主義」的行爲,前者卻不然,中國也是認可的。



華為案件和中興案件一樣,都發生在前一個制裁階段。它們在這個時期的(可能)違法行爲,美國有權調查,是合理合法的。中興給伊朗提供了被禁售的美國科技,被美國重罰,中興也只能乖乖地認罰。這時中國沒有指責美國「長臂」,中國這段時期還不斷強調「合規教育」。因此,即便現在過了幾年,美國如果調查出華為當時也像中興一樣違法向伊朗提供美國禁運的科技,以此制裁華為,中國也很難指責美國「長臂管轄」。



其次,與中興案件不一樣,華為案件美國直接針對個人,這必然引發更多爭議。由於具體指控不明,現在還很難準確分析管轄權問題。但從美國要求加拿大拘捕孟的文件看,孟主要涉嫌「詐騙」的罪名,美國在管轄權方面有不少難題。



從國際法層次。首先,孟晚舟不是美國人,不符合屬人原則。其次,案件發生在香港,不符合(一般的)屬地原則。受害者目前看來是兩家英國資本的銀行(上海香港滙豐銀行和渣打銀行),也不是美國的銀行。



效果原則和保護原則可能是爭議點,從華為通過星通公司作爲白手套,把惠普公司的科技產品轉運到伊朗,確實損害了美國利益和惠普公司利益。但這和孟晚舟未必有直接關係。美國對華為這個法人有管轄權,不等於對孟晚舟這個人有管轄權。美國或者可以應該起訴轉運這事的操作人或決策人,但目前沒有證據説明,孟晚舟直接參與了轉運的事



普遍性原則也非常不可能適用。雖然「詐騙」在哪裏都是重罪,但普遍性原則極少用於這種事項(如果不是完全沒有的話),通常只用於海盜、人口販賣、人權等重大事項。



孟的「詐騙」的直接後果是華為能繼續利用美國的銀行網絡做生意。這可能是一個重點。從國際法看,可能歸於屬地原則和效果原則。從美國國内法的角度,這也勉強能和法律事實和人的管轄權拉上邊。但顯而易見,這和國際足聯官員直接利用美國銀行網絡賄賂相比,屬於非常薄弱的關聯。



此外,也有人認爲這涉及電信詐騙,即「郵件詐騙」(mail fraud),因爲孟可能利用電郵向銀行傳遞過那份包含錯誤信息的PPT文件,電郵傳輸很可能利用了美國的網絡。這種關係更加薄弱。因爲幾乎所有電郵都會通過美國網絡,一旦成立,則所有事都歸美國管。這點很難説服加拿大法官。



香港提出管轄權爭議


所有國際法的管轄權爭議都有一個特點:如果只有一方提出管轄,那麽其成功率更大;如果多一方提出管轄,那麽第一方的成功率就會減少。在國際足聯案中,瑞士本來是可以提出管轄權的一方,因爲國際足聯的總部就在瑞士,布拉特也是瑞士人。如果瑞士也提出管轄,美國很可能就無法引渡了。但瑞士故意不提出管轄爭議,於是引渡到美國就順利成章了。



對「詐騙」這種在哪裏都是犯罪的案件,如果有另一方爭奪案件的管轄權,這當然比被告只是抗辯美國沒有管轄權,能阻止孟被引渡的機會大得多。



在孟這個案件,誰最有資格管轄呢?當然是香港。香港有幾個優勢:孟是香港人,案件發生在香港,受害的公司在香港(滙豐據説被罰款19億,暫緩)。最重要的是,香港與加拿大還有引渡條約,用的是與加拿大類似的普通法。



因此,如果單純從法律考慮,香港立即向加拿大提出引渡要求,這是最可能阻止孟被引渡到美國的方法。



當然,現在香港的狀況,包括政治和法治的因素,形勢複雜了很多。中國是否允許香港這麽做也值得懷疑。這裡不深入探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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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三本特區護照之謎

文章發表人 力奇 發表於 2018-12-12, 21:14

開始有小小明白美加個玩法, 首先加拿大要搵個罪名扣押孟晚舟提告, 審訊期前(2019年2月)美國可以申請引渡, 加拿大好大機會告唔入孟晚舟, 傻普就用呢3個月時間(90日休戰期同加拿大2019年2月開庭何其巧合)同中國講數, 中國肯跪低應承美國條件就唔申請引渡, 申唔申請引導係執法層面, 受總統控制, 未到司法程序所以唔影響司法獨立性, 唔可以講美國總統控制法庭判決, 真係國際大奸鳩 :lightbu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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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三本特區護照之謎

文章發表人 mtr 發表於 2018-12-12, 22:21

力奇:如果你有留意 Trump 叔點同加拿大及墨西哥談判貿易協議,Trump 叔應該等中國應承讓步 A 同 B 後,到 90 日停火期差一日到期又話會雙方會面氣氛良好,再將停火期延長多 90 日,再要中國讓步 C 及 D,不過美國已實施的關稅就唔加又唔減 ... 當然,中國應已睇穿佢既套路,即管睇劉鶴副總理到時點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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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三本特區護照之謎

文章發表人 力奇 發表於 2018-12-13, 00:40

加拿大幫傻普幫到出晒面, 所以大陸回返一棍, 捉返個前領事館外交官, 以其人之道還冶其人之身 :048: :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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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三本特區護照之謎

文章發表人 mtr 發表於 2018-12-18, 14:31

https://www.am730.com.hk/column/%E8%B2% ... %9F-154486

孟晚舟官司有排打,張首晟會被誰滅口 ?

想寫孟晚舟和張首晟的關係,找了資料,只能想到零散的要點,連接不成一文,唯有逐點錄下﹕

第一點,特朗普在Twitter公開聲言若案件有助中美達成貿易協議,他會介入。要知道,國際慣例,政治犯絕少被引渡,孟晚舟的律師必然抓著這句話,向法庭抗辯,指這是政治案件。因此,這正如我在上星期說的,案件會陷入長期作戰,打上很多年也未打完……相信到了最後,還是政治解決,中美雙方談妥了,加國就會放人。


第二點,提出引渡孟的是美國紐約東區法院,紐約是由民主黨控制,抓人時正值習特會,好像有點兒故意破壞習特會的意味,但習特兩人在會時均絕口不談此事,後來特朗普又出twitter暗助孟……從以上的流程可見,孟也涉及了共和民主兩黨的鬥爭,這當然也關係到明年的大選。

第三點,在12月13日,中國政府拘押兩名加拿大人康明凱和邁克爾,居然有人質疑中國的拘捕合法與否。查以一個政府要抓政治犯,從來不愁沒有適合法律,美國的拉孟已經是一例子。以中國法律之嚴苛,尤其是涉及國家機密,這些「前」外交官和商人,一舉一動都早已被長期監控,只視乎政治需要,甚麼時候都有足夠的證據去動手。

第四點,張首晟的身份,有人認為他是涉及間諜活動。我只能說,根據國情,每個離國在外國當科學家的專才,都有專人負責跟進和聯絡。這令我記起二次大戰時,美國把所有日裔美僑都關進集中營,理由是他們全都和日本政府有聯繫,有情報交流,算是間諜。現時很多人批評當年美國不人道,對不起日裔,但讀歷史的我只能說,至少其指控是真確的。現時美國對中國也有類似的指控。

第五點,有人認為,張首晟是被滅口,然而按照美國的利益和一貫做法,還是把他控告、抓進牢裏,作為和中國的談判籌碼,像幾十年前對付錢學森的法子。但反過來說,中國特務要在美國國土不留痕跡的殺掉一個早被監控中的人物,不是不想,而是實力上做不到。如果中國成功了,相信中情局和聯邦調查局的高層要炒掉一半,要徹底改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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