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forum.hkej.com/node/146834-1996 ... D%E7%B4%84
1996年12月香港跟美國簽訂一個引渡條約,適用於九七年主權移交後。該條約訂明中英文版本同效,但是我在網上找不到中文版,英文版在:
https://www.congress.gov/105/cdoc/tdoc3 ... 5tdoc3.pdf
該條約第一章規定條約涵蓋“any person .., wanted for prosecution," 亦即是說可以引渡被通緝疑犯,不單是以經定罪的逃犯。
第二章第十六節規定可引渡的犯罪行為包括賄賂他人。
第三章第三節規定香港政府可以在以下情況拒絕引渡要求:(1)因為案情涉外交,國防,中華人民共和國重大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或是(2)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已就該非法行為撿控該疑犯。
因為中國已經跟何志平劃清界線,第三章第三節的條款不適用,如果何志平沒有在美國被捕,何志平唯一選擇是移居國內。入不入美境,只是美方會不會向香港提出引渡要求和用什麼形式拘捕的手續問題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