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有其他保險公司嘅「不可異議」(incontestability)條款
https://www.facebook.com/IFC89/posts/pf ... 6cojyic4yl保險公司嘅「不可異議」(incontestability)條款1.「不可異議」(incontestability)係一項厲害嘅條款——通常保單生效2年後,只要不涉及欺詐,保險公司不能對保單有效性提出質疑。
2.情況就好似一個女仔同男仔講,「識咗你兩年喇,決定嫁畀你,唔會反悔(除非你特登呃我,例如女扮男)」。
3.但近排讀者C先生分享親身經歷,原來唔同保險公司嘅「不可異議」條款,竟然有頗大差異。
4.話說如果想減少索償時被保險公司拒保嘅風險,可以將自己忘記submit嘅健康紀錄,補交畀保險公司。
5.C先生就搵到一項漏報健康紀錄,係一次暈倒時進行過的隨機血糖測試,寫住「血糖偏高」,但由於唔係空腹測試,佢就冇同保險公司報告;而之後補做空腹測試,血糖係正常的。
6.佢就補交個紀錄畀幾間佢有買危疾保險嘅公司,包括ZA、Blue、Bowtie,全部保單已經生效2年以上。
7.其中2間保險公司沒有對保單有效性提出異議;Bowtie則認為「血糖偏高」係重大事實,要求C先生補做免費血糖測試,否則取消保單。
8.C先生認為,危疾保險已經生效2年以上,事件不涉及欺詐,保險公司理應「不可異議」。但細看之下,原來Bowtie「不可異議」條款列明,不慎漏報病歷可以取消保單。(見圖)

9.C先生最後決定放棄張保單,一來佢移咗民,要當地自費做血糖測試;二來佢覺得保險公司2年後supposedly係「不可異議」,但原來條款千變萬化。
10.本總裁同意,「不可異議」條款寫得太複雜,就會失去當初保護消費者的初衷。
11.C先生冇病唔使claim錢,只希望我提醒讀者要關注呢項條款,同埋希望保險公司可以思考條款寫喺度究竟為乜。
12.最後,除咗C先生經歷嘅3間保險公司,唔少保險公司嘅「不可異議」條款唔多統一,留有「駁咀」空間,即係出事嘅時候有排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