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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條例》,穩定幣嘅「銷售」(即係《條例》中嘅「要約提供」),係需要透過受監管嘅渠道進行。只有「認許提供者」(permitted offerors)可以合法「要約提供」法幣穩定幣。現時「認許提供者」只限於:
1. 持牌穩定幣發行人
2. 獲證監會發牌進行第 1 類受規管活動嘅法團
3. 獲證監會發牌嘅虛擬資產交易平台
4. 銀行
5. 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
非「認許提供者」唔可以向零售或專業投資者「要約提供」穩定幣(無論嗰隻穩定幣係咪受監管)。虛擬資產場外交易機構(OTC)目前唔屬於《條例》下嘅「認許提供者」。
至於個別機構係咪「要約提供」緊穩定幣,就要視乎實際業務安排同情況而定。呢啲機構嘅負責人應檢視業務運作並且徵詢法律意見,確保冇觸犯《條例》。
注意:假如市民透過非受監管嘅渠道購買非受監管嘅穩定幣,需要自行承擔風險。
想知道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嘅最新資訊,記住去金管局官方網站
https://www.hkma.gov.hk/chi/key-functio ... n-issu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