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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對於小業主而言,由於正約是必買必賣條款,所以發展商有權按照合約上的條款,基於買方拒絕完成交易而向其追收重售後的損失,以我們報道的 #LYOS 個案為例,即除已扣除的訂金外、亦可追討重售後的尚餘差額、甚至向買方追收相關的利息開支、期內的管理費、經紀佣金、重售律師費及終止交易雜費等,當中的利息開支,就以「P+2」計算,所以撻訂的實際賠償額,可能比想像中要多。
5) 由於買賣合約上的條款得到雙方同意並簽訂,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當賣方履行合約條款追收差價時,違約一方相當蝕底,當然發展商的索償金額是否合理,當中的計算方式有否歧義是可以爭拗的地方,但我們也想像得到,小市民面對大財團的法律團隊猶如舢舨對砲艇。因此,我們過去亦不斷提醒谷友,要小心看待每份簽訂的協議,如果面對自己不能承受的風險,倒不如再從長計議。


